呼和浩特地铁即将运营,你会成为乘客吗?如果会,你在乘坐地铁时,就要遵守规章制度了。
12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对《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暂行)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年12月19日至12月25日。
守则规定,乘坐地铁是不允许携带充气气球、非折叠的自行车、电动车等物品的,车厢内也不允许禁止等等,对于这些条款,您有意见吗?有哪些和我们息息相关,需要格外注意呢?小编今天就要划划重点吧!
第四条:乘客进入车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第五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
(三)易污、易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非折叠电动自行车、铁锯、铁棒、运货平板车等(折叠自行车、折叠电动自行车进入站内必须保持折叠状态);
(五)活禽畜、活水产以及犬、猫等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视力残障人士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导盲犬除外,且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第九条(3)不得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5)不得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不得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外放音乐等。
第十条(八)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以下是《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暂行)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乘客应遵守《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发行使用规则》购票乘车,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票卡。
第四条乘客进入车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
(三)易污、易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非折叠电动自行车、铁锯、铁棒、运货平板车等(折叠自行车、折叠电动自行车进入站内必须保持折叠状态);
(五)活禽畜、活水产以及犬、猫等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视力残障人士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导盲犬除外,且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六条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九条乘客应遵守以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一)乘坐电扶梯时,面向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得在电扶梯出入口处逗留,行动不便及携带大件行李、轮椅、推车等物品的乘客应主动乘坐无障碍电梯;
(二)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站台门;
(三)乘车时应先下后上,按照地面标识指引依次乘车,注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四)车门、站台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门体;
(五)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严禁在车厢内逗留;
(六)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七)自行车、平衡车、独轮车、轮滑鞋、滑板等其他骑乘类工具不得使用;
(八)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
(1)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
(2)不得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3)不得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4)不得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5)不得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不得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外放音乐等。
(九)不得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禁止乘客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列车运行时倚靠车门;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车站、车厢、出入口或通道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六)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铁马、闸机、站台门等;
(八)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九)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乘客应弘扬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严禁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严禁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因乘客原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四条乘客可配合运营单位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乘客在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下,可向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工作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乘客因自身健康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轨道交通运营损失或伤害他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守则自x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lczl/31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