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骑行平板车、平衡车等非交通工具;……
相关解读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公民在文明出行方面的义务,第二项强调了道路的通行功能,滑板、旱冰鞋属于玩具,而平板车、平衡车不符合我国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因而不得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不能将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道路当作游乐场,只能在公园、体育场等特定场所或封闭区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有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相关处罚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六)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完
来源:文明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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