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主要由于跟进间距小于最小安全间距和驾驶员反应迟缓或制动系统性能不良所致。提起追尾事故,很多驾驶员都知道,在快车道上发生的追尾事故所产生的连锁反应最为强烈:因为车速普遍较快,所以一旦有两车追尾,后面很可能就会牵连一串,这也就是被人们称为“串车”的常见现象。当然,我们不可能因为快车道内易发生追尾事故就“因噎废食”不走快车道。除了使车速始终保持在限制速度之内,还要改掉一些“坏毛病”。
网友
年1月2日14时47分,徐太峰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豪沃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大广高速公路行驶至广州方向KM+M处时,与被害人梅某驾驶的沃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致其前冲与被害人赵某2驾驶的豪沃重型管式半挂车发生追尾,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梅某及该车乘车人徐某3受伤、张松月受伤,徐某3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高速交警任丘大队认定,徐太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梅某、赵某2、徐某3无责任,张松月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徐太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刘明璐律师解答:
徐太峰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徐太峰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隐瞒其驾车事实,让他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徐太峰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车辆,予以从重处罚。徐太峰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刘明璐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yzl/4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