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大石桥司机赵某开平板运输车拉着八根U型管送往工地时,因为操作不当,钢管碰到路边墙壁,反弹时撞击车厢内装卸工马某的头部,导致马某死亡。年4月,司机赵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缓刑。
年出生的男子赵某是辽宁营口一家公司的司机。
年8月23日16时许,大石桥市一家设备安装队给赵某所属的公司安装设备,赵某开着公司的平板运输车,载8根“U型管”及安装队雇工马某、周某从电容车间运往施工现场,在运输途中周某下车。
当车继续行驶至距离上坡道约4米处时,因操作不当,其中1根支出车外的“U型管”碰到坡道边墙壁,造成“U型管”反弹,将车厢内马某头部击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大石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起事故责任认定:赵某车辆运输时人货混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设备安装队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装资质,主要负责人未经过相关培训,不具备从事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设备安装队一次性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
赵某随后被传唤到案。大石桥法院一审此案认为,赵某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人货混装,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赵某不服上诉,称其二审期间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营口中院二审查明,赵某亲属在二审期间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二位近亲属人民币各五万元整。近日法院终审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来源:V眼看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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