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用汽车网讯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开展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情况自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展车辆产品委托生产活动。自查结果于年2月21日上报。
《通知》明确自查范围包括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汽车整车产品委托生产活动。本次委托生产自查包括本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其公告汽车产品,或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生产汽车产品,存在汽车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与产品公告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但不包括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等四类货车产品上装生产作业的情况。
《通知》要求各企业应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报《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情况自查结果表》。对未经许可开展的委托生产活动,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停止相关产品委托生产。对逾期未报、未如实上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开展委托生产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来源:中国商用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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