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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大吨小标蓝牌轻卡新规正式落地

来源:平板车 时间:2023/5/18

年1月12日,工信部、公安部两部委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次的正式通知对蓝牌轻卡技术参数做了明确要求,并对车辆公告、上牌、生产、监督等环节加大约束力度,力求从产品源头有效消除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超载运输隐患。

驾妹儿对比去年的征求意见稿,发现整体规定并没有大的调整,只是在细节内容上做了一些变化,在下文括号中呈现。

其中,对于轻型货车新规重点技术要求如下:

1、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1.4倍。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7.00in(英制)或者不超过mm(公制);后轮采用单胎的,后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mm(公制)。

2、发动机(柴油)排量:不大于2.5L(冷藏车不大于3.0L)。

3、货厢内部宽度:不大于mm(自卸式货车不大于mm)。

4、自卸式货车后轮应采用单胎结构,车辆总长度应小于等于mm。

5、除自卸式货车外,普通栏板式、厢式、仓栅式、平板式货车不得使用自卸式汽车底盘。

此外,轻型货车(不含新能源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具体还有哪些信息,快跟着驾妹儿一起了解!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通知要求,不符合通知《技术规范》要求的在产产品,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

但是对于发动机排量又有另外的要求,对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通知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生产销售过渡期6个月,过渡期满后,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

也就是说,符合其他技术要求,并且发动机排量大于2.5L的轻型货车在9月1日以前依然可以上牌。

不合规的在用车如何处理?

通知中规定,对发现车辆存在违规生产、非法改装等嫌疑的,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详细记录违规嫌疑车辆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固定违规证据,通过信息系统上报。

对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产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公告》中对应的货车产品型号予以整改、变更;

轻卡上牌、年审有什么新要求?

首先,要求登记查验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查验车辆,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检验货车整备质量、发动机型号、货箱尺寸、轮胎以及客车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项目,对与《公告》、国家标准不符的,一律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同时,要求货车质检时要保证车辆随车工具、备胎、水箱、油箱按规定配备且在加注的条件下测量。也就是说,在进行检测时不能是空车状态。

出现问题谁来负责?

通知指出,对生产企业仍有生产销售“大吨小标”产品、“一车双证”或者参与、协助使用“值班车厢(车斗)”骗领机动车牌证等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并责令企业收回违规产品,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汽车新产品《公告》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对发现检验机构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一律依法处罚,暂停采信该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对民警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查验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登记上牌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大吨小标”货车和非法改装客车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以来,蓝牌轻卡“大吨小标”问题都是货运行业的沉重弊病,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对于老老实实跑货运的司机来说,特别不公平。

从此次政策内容,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对蓝牌轻卡“大吨小标”的治理决心,也希望通过此政策能够真正从源头治理“大吨小标”问题,还货运行业一个健康的环境。

/今日互动/

对于蓝牌轻卡新规,

卡友们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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