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首先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那么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我们能够知道的有自行车,自行三轮车,马车,平板车,手推车,轮滑车。在城市生活中出了马车外,其余的均较为常见。
其次,包含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市场上销售的时速不大于20公里都符合,时速大于20公里的厂家也不敢随便生产,出了安全事故应当担责的,也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残疾人群体的保护与倾向。
再次,电瓶车分为两类,一类超标电瓶车,二类国标电瓶车。
新修订的标准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在责任认定前,可以申请电瓶车车检。
大家看看,你的电瓶车超标了吗?
生活中非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也比较常见,但是一般情况下,由于非机动车速度慢,质量轻,造成的损害结果一般不是很严重。相比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来说,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应当按照同类属性来归类,均是人力驱动,均无保险,相互之间均无道路路权优先权(过斑马线应当下车推行),那么这两类事故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呢?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适用过错严重程度划分责任,以及体现了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主体属性的平等性。相比之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主体属性不同(本人认为是安全属性,被保险属性,车辆属性),具体划分责任时会侧重考虑弱势群体的具体情况。
安全出行,人人有责,各行其道,有序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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