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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9002020英文版翻译机动车

来源:平板车 时间:202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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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AutoRegs|GB-英文版翻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ItemsandMethodsforSafetyTechnologyInspectionofMotorVehicles

GB-英文版GB-英文版GB-英文版

CONTENTS

Foreword  II

1  Scope  1

2  NormativeReferences  1

3  Terms,DefinitionsandAbbreviations  1

4  InspectionItems  2

5  InspectionMethods  10

6  InspectionRequirements  16

7  DeterminationandTreatmentofInspectionResults,andDataArchiving  33

8  TransitionalRequirement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isStandard  34

AnnexA(Informative)MotorVehicleSafetyTechnologyInspectionProcess  35

AnnexB(Normative)MeasurementofOverallDimensions  36

AnnexC(Normative)MeasurementofKerbMass/UnladenMass  38

AnnexD(Normative)InspectionofBrakingPerformance  39

AnnexE(Normative)HeadlampInspection  42

AnnexF(Normative)InspectionofLateralSideslipDistanceofSteeredWheel  46

AnnexG(Normative)MotorVehicleSafetyTechnologyInspectionReport(Template)  47

AnnexH(Normative)MotorVehicleSafetyTechnologyInspectionSheet(ManualInspection)  50

AnnexI(Normative)MotorVehicleSafetyTechnologyInspectionSheet(ApparatusInspection)  53

Bibliography  6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以及检验结果判定、处置和资料存档。

本标准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从事进口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机构对人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人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GB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T快速响应矩阵码

GB.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T汽车行驶记录仪

GB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

GB校车标识

GB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车辆尾部标志板

GB/T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GB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GA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

GA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GA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GB和GA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safetyinspectionofunregisteredvehicles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1.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safetyinspectionofin-usevehicles

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1.3

车辆唯一性检查inspectionofvehicleidentification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等特征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注: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包括发动机/驱动电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

3.1.4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inspectionofparametersofvehiclecharacteristics

对机动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核定载人数等车辆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检查,确认与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技术凭证资料的符合性。

3.1.5

底盘动态检验dynamicinspectionofchassis

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机动车的转向、传动、制动、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3.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BS:防抱制动系统(Anti-lockBrakingSystem)

EBS:电控制动系统(ElectronicBrakingSystem)

ECU:电子控制单兀(ElectronicControlUnit)

EDR: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ventDataRecorder)

EP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lectricPowerSteering)

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eanFullyDevelopedDeceleration)

PDA:智能终端(PersonalDigitalAsitant)

REESS:可充电储能系统(RechargeableEnergyStorageSystem)

VIN:车辆识别代码(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

4检验项目

4.1机动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项目见表1,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见表2。

4.2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人境机动车检验时,应覆盖表1规定的注册登记安全检验项目,并按照注册登记安全检验要求执行。

43轮式专用机械车、有轨电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参照表1和表2确定。

44机动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应按照GB和GA核定的车辆类型确定检验项目。

表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注册登记安全检验)

5检验方法

5.1—般规定

5.1.1送检机动车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车辆应清洁,无滴漏油(液)、漏电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

b)车辆不应有与ABS、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c)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应有与电驱动系统、高压绝缘、动力电池等有关的报警信号;

d)组成汽车列车的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应大于或等于挂车总质量,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牵引功能;

e)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不应载有集装箱,货车不应装载货物。

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书面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应提供送检机动车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挂车以及实现电子保单、保险信息联网核查的除外)和机动车行驶证。

5.1.3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先进行联网查询、车辆唯一性检查,确认车辆无异常情形后按检验流程开展检验。检验流程参见附录A。

5.1.4安全技术检验时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见表3。

6检验要求6.1联网查询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因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a)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检验项目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c)对送检机动车状态为“被盗抢”“注销”“达到报废标准”“事故逃逸”“锁定”情形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d)发现送检机动车达到召回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

6.2车辆唯一性

6.2.1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

6.2.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

6.2.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动车登记信息,下同)一致。

6.2.2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6.2.2.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满足:

a)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的相关规定;属于打刻的,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b)对于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c)对于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于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

d)对于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GB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e)对于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

f)对年3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为年1月1日起出厂)和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其他汽车,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

g)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h)车辆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i)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但按GB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

6.2.2.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所有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对于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6.2.3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

6.2.3.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并符合GB的相关规定。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6.2.3.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2.3.3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或为机动车产品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

6.2.4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6.2.4.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

a)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外形(不包括车辆颜色)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一致(对国产机动车)

b)送检机动车具有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视为合格;

c)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人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辋(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视为合格。

6.2.4.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

a)送检机动车的车身颜色、车辆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一致(目视不应有明显区别),不应有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b)送检机动车具有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视为合格;

c)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13

出人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辋(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申请换发机动车行驶证后视为合格。

6.3车辆特征参数

6.3.1外廓尺寸

6.3.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外廓尺寸实测值不应超出GB、GB规定的限值,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数值相比,误差应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0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

6.3.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中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外廓尺寸实测值不应超出GB、GB规定的限值,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数值相比误差不超过士3%或士mm。

6.3.2轴距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士1%或士50mm。

6.3.3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6.3.3.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符合GB—中4.4.24.4.6的核载规定并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机动车的座椅布置应符合GB—中11.6的规定,并与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相符。

6.3.3.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应无改装情形。

6.3.4栏板高度

6.3.4.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机动车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出GB规定的限值。

6.3.4.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含盖)高度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士50mm。

6.3.4.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含盖)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含盖)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士50〇以。

6.3.5悬架

6.3.5.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

6.3.5.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6.3.6客车出口

6.3.6.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客车出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a)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以及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专用校车及乘坐人数小于20的其他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两个乘客门。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车门应急控制器应正常且其附近应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注明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0mm;

b)客车应急出口的数量、型式、尺寸参数、标志应符合GB、GB、GB的相关规定;且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7m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撤离舱口;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

c)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mmX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mmX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并在附近配置应急捶或具有自动破窗功能;

注:侧窗洞口尺寸在车辆制造完成后从侧窗立柱内侧测量。

d)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1个应急门,车长大于7m且小于或等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1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应标记有击破点标记(邻近处应配置应急捶)。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至少各有2个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车身两侧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总数小于或等于4个时为所有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具有自动破窗功能的,视为合格。

6.3.6.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客车出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a)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车门应急控制器应正常且其附近应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注明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0mm;

b)不应安装有保护装置以外的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

c)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邻近处配备的应急捶应齐全,推拉式应急窗和外推式应急窗操作装置应正常;

d)应急出口的标志应齐全清晰。

6.3.7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6.3.7.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客车的通道、引道应符合GB、GB、GB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3.7.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客车的通道、引道应畅通无障碍。

6.3.8货厢/罐体

6.3.8.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货厢/罐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辆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不应有“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平板货车/挂车的平板上有用于固定集装箱等的锁具”“栏板货车/挂车的栏板上有方便加高栏板的铰链”等情形;

b)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或等于mm;

c)自卸式载货车辆的车箱栏板应开闭灵活,锁紧可靠;侧开式车箱栏板与立柱、底板之间以及后开式车箱后栏板与车箱后断面之间应贴合;

d)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e)侧帘式载货车辆应设置有竖向滑动立柱、横向挡货杆、托盘、固货绳钩等防护装置,且车厢内应设置有用于对货物进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装置,帘布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

f)所有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骨架式结构,集装箱不应用焊接等方式与骨架成为一体;

g)罐体式样、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相符。

6.3.8.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辆不应有“加高、加长、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换装大尺寸罐体”等非法改装情形;货厢和栏板的锁止机构应齐全、完好;货厢栏板和底板应规整。

64车辆外观检查

6.4.1车身外观

6.4.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身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在用机动车不应变更商标或厂标;

b)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灯具不应破损、缺失;

c)车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区部位应无裂纹、破损,客车、重中型货车驾驶人视区以外的车窗玻璃不应有穿孔或长度超过25mm的裂纹,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d)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40mm;

e)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局部区域使用镀铬、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不应有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外部构件,不应有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

f)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超过3处的轻微开裂、锈蚀和明显变形;

g)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6.4.1.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应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货车和挂车的货厢安装应牢固,其栏板和底板应规整,强度应满足使用要求,装置的安全架应完好无损。

b)校车和车长大于7.5m的其他客车不应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的客车,其车外顶行李架长度不应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应超过mm。

c)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或等于70%;校车,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面包车,所有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50%。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及面包车,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客车车窗玻璃上张贴的符合规定的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除外)专用校车乘客区车窗结构应符合GB的相关规定。

d)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外后视镜,总质量大于7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至少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各一面,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应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

e)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主车后部的延伸结构除外)或设置有乘客座椅。

f)客车、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初始位置。

g)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人产生炫目的装置。

h)集装箱车、集装箱挂车用于固定集装箱箱体的锁止机构应齐全、完好。

i)年8月1日起出厂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j)年8月1日起出厂的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且车辆应装备有装卸或举升机构,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

k)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于或等于L。

l)乘用车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不应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m)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的前、后减振器、转向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左右后视镜应齐全有效,座垫、扶手(或拉带)、脚蹬和挡泥板应齐全,且牢固可靠;对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有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mm的安全架。

n)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自学用车的车身两侧外后视镜上方或者车身前部两侧应至少各具有一面辅助外后视镜,自学用车在车内还应具有一面辅助内后视镜(原车安装有遮挡内后视镜视野范围的非玻璃材料装置时除外),每面辅助后视镜的反射面面积应不小于原车相应后视镜反射面面积的50%。辅助后视镜应安装牢固,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检验员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应能完整观察到所有辅助后视镜的反射面,并能通过辅助后视镜有效观察到车辆两侧及后方的交通状态。

6.4.1.3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货车货厢(自卸车、装载质量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

b)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有车窗,货厢部位不应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运输特定物品车辆的通气孔除外]

c)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顶部应按GB要求设置倾覆保护装置(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mm)但年1月1日起出厂的,若罐体顶部无任何附属设备设施或附属设备设施未露出罐体,不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

d)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的前后部应设置有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有前保险杠;

e)对无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采用方向把转向;对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若采用方向盘转向,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

mm。

6.4.1.4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应具有外接充电接口,且充电接口表面不应有明显变形或烧蚀痕迹;

b)目视检查可见区域内,高、低压线束、连接器不应有断裂、破损、表面材料溶解或烧蚀痕迹;年1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目视检查可见区域内B级电压电路中的REFSS应用符合规定的警告标记予以标识;

c)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RFFSS外壳不应有裂纹、外伤或电解液泄漏等情形。

6.4.2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6.4.2.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应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车辆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总质量;所有半挂牵引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自卸车,驾驶室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的罐体上应喷涂有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及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的罐体容积;年1月1日以前出厂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罐体上喷涂的允许装运货物的名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年1月1日起出厂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挂车,其车厢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冷藏车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喷涂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或等于80mm;

b)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年1月1日起出厂的面包车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应用高度大于或等于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

c)专用校车以及喷涂或粘贴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应由校车标志、中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XX人”、校车编号和校车轮廓标识组成,且应符合GB的相关规定;

d)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或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的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大于或等于mm,外围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

e)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有高度大于或等于mm的“教练车”字样;

f)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g)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和外观制式应符合GB—中第13章的有关要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齐全、有效,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h)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6.4.2.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产品标牌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标牌应固定可靠、标注的内容应清晰规范,并符合GB的规定;

b)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标明主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安时数)燃料电池汽车应标明储氢容器型式、容积、工作压力;

c)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制动响应时间;

d)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

6.4.2.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中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专用校车、警用大型客车除外)均应在车身(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或等于kg的自卸车还应18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

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合格;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符合GA36中放大号的喷涂或粘贴/放置位置、尺寸、外观要求。

6.4.3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6.4.3.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前照灯、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应正常,远光照射位置不应出现异常偏高现象;

b)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c)侧转向信号灯、安装的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

d)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转向信号灯的光色应为琥珀色;

e)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具有闪烁的功能;

f)对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的透光面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40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

g)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

h)机动车设置的喇叭应能有效发声;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

i)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kg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并在设计和制造上保证驾驶人不能关闭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j)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应布置整齐、捆扎成束、固定卡紧,并无破损现象。

6.4.3.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还应符合GB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4.4轮胎

6.4.4.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轮胎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同轴两侧应装用同一型号、规格和花纹的轮胎,轮胎螺栓、半轴螺栓应齐全、紧固;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为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

b)轮胎的胎面、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他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轮胎不应有不规则磨损;

c)不应出现“螺栓、螺帽和螺柱缺失或未扣紧”“螺柱孔出现严重磨损”“车轮法兰断裂、轮胎锁环断裂或末端互相接触”“轮毂损毁或破裂”等情形;

d)年1月1日起出厂的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设计和制造上为防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型凸出物;

e)年1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总质量大于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6.4.4.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应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mm,摩托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8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mm,轮胎胎面磨损标志应可见;

b)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

6.4.4.3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专用校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b)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

c)货车的备胎(如有)应可靠固定;

d)面包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或等于mm的轮胎;

e)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小于或等于7.5m的公路客车,若设置了符合GB—中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其后轮若采用单胎,则后轮的轮胎名义宽度应大于或等于mm;

f)使用小规格备胎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应装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醒驾驶人正确使用备胎的标识,标识的相关提示内容如有文字说明,则应有中文。

6.4.5号牌/号牌板(架)

6.4.5.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号牌板(架)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辆应设置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前、后号牌板(架),但摩托车只需设置有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后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b)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至少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且能保证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c)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且能保证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d)号牌板(架)应保证安装的号牌始终处于规定的位置,应不能翻转、移动。

6.4.5.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号牌及号牌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机动车号牌字符、颜色、安装等应符合GA36的规定,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应符合GA的规定;

b)机动车号牌应齐全,表面应清晰、整齐、平滑、光洁、着色均匀,不应有明显的皱纹、气泡、颗粒杂质等缺陷或损伤;

c)机动车应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号牌,固封装置应齐全、安装牢固;

d)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不应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e)不应出现影响号牌正常视认的加装、改装等情形。

6.4.6加装/改装灯具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得改装,车辆不应有后射灯,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6.5安全装置检查

6.5.1汽车安全带

6.5.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检查汽车安全带,应满足:

a)年1月1日前出厂的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安全带;

注1: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

b)年1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以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的所有乘员座椅(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kg的其他汽车的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

c)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的每个铺位均应装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d)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乘客座椅汽车安全带的固定点不合理,不应导致安全带卷带跨越其他乘客的上下车通道、影响其他乘客上下车;

注2:乘客的上下车通道不包括停车时需临时移动、折叠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车的情形。

e)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ISOFIX儿童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f)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

g)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汽车(乘用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

6.5.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配备的所有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应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使用安全带插扣等情形。

6.5.2应急停车安全附件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应急停车安全附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的外观、形状应符合GB的要求;

b)年1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汽车乘员反光背心;

c)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kg的货车,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6.5.3灭火器

6.5.3.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年1月1日起出厂的旅居车应按照GB等相关标准的规定配备灭火器,配备的灭火器应在使用有效期内,不应有欠压失效等情形。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驾驶室内应配备一个干粉灭火器,在车辆两边应配备与所装载介质性能相适应的灭火器各一个。灭火器应固定牢靠,取用方便。

6.5.3.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专用校车的驾驶人附近应配置1具质量不少于2kg的ABC干粉灭火器,专用校车的至少一个照管人员附近应配置1具质量不少于2kg的ABC干粉灭火器,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类型载客汽车的手提式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的规定。

6.5.4行驶记录装置

6.5.4.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安装有符合要求的行驶记录装置(包括: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行驶记录功能符合GB/T的卫星定位装置等)且行驶记录装置的连接、固定应可靠,时间、速度等信息显示功能应正常,汽车行驶记录仪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a)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校车;

b)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kg的货车;

c)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d)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校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外的其他客车。

除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以外的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如安装了EDR,视为合格。

6.5.4.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且安装的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功能应正常:

a)卧铺客车;

b)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c)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6.5.5车身反光标识

6.5.5.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身反光标识应满足以下要求:

a)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旅居挂车除外)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要求和材料类型(反光膜型或反射器型)应符合GB、GB的规定,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固定应可靠;

b)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侧面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GB、GB的规定;

c)粘贴或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应印有符合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6.5.5.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存在部分车身反光标识单元破损、丢失的,若完好的车身反光标识单元的粘贴面积符合GB、GB规定,视为合格。

6.5.6车辆尾部标志板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辆尾部标志板应满足以下要求:

a)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车长大于8.0m的挂车,以及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kg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

b)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布置和固定应符合GB的规定。

6.5.7侧、后、前下部防护

6.5.7.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防护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总质量大于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装备的侧面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

b)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应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且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外端面与后下部防护装置内侧在车辆长度方向垂直投影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mm;

c)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应符合GB的规定;

d)总质量大于7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装备的前下部防护装置应正常有效。

6.5.7.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防护装置的外观、结构、尺寸、与车身的连接方式还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相符。

65.7.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防护装置安装应牢固、无明显变形。

6.5.8应急锤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采用密闭钢化玻璃式应急窗的客车,在相应的应急窗邻近应配备一个应急捶或采用自动破窗装置;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外推式应急窗邻近处应配备有应急捶。

6.5.9急救箱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有效适用。

6.5.10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

a)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但具有符合规定的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的除外)

b)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除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客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

c)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

d)年1月1日起出厂的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装置符合规定的除外)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

6.5.11防抱制动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且装备的防抱制动装置自检功能应正常:

a)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以及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b)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牵引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

c)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d)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e)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f)年7月1日起出厂的面包车;

g)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乘用车和客车,以及总质量大于kg且小于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kg的挂车;

h)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kg的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

6.5.12辅助制动装置

6.5.12.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安装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a)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总质量大于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kg的货车;

b)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kg的专项作业车。

6.5.12.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年1月1日起出厂的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6.5.13盘式制动器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a)年9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车长大于9m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的前轮;

b)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的前轮;

c)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前轮;

d)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所有车轮;

e)年1月1日起出厂的三轴栏板式、三轴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

6.5.14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年1月1日起出厂的以下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均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a)客车;

b)总质量大于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

c)总质量大于kg的半挂车;

d)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6.5.15紧急切断装置

6.5.15.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GB.1、GB.2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

6.5.15.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的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关闭或提示报警功能应符合GB的要求。

6.5.16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以下车辆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a)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客车(专用校车除外)

b)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

c)年1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前置且位于前风窗玻璃之后的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人)不多于22人且不允许乘客站立的客车;

d)年1月1日起出厂的除了a)、b)、c)规定客车外的其他客车。

6.5.17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6.5.18副制动踏板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副制动踏板应满足以下要求:

a)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自学用车装备的副制动踏板应牢固、动作可靠有效,安装和布置不得影响主制动踏板、加速踏板的正常操作,其组件不应与车辆其他部件发生干涉、摩擦;

b)自学用车装备的副制动踏板应通过连杆或拉索等机械结构与主制动踏板连接、确保联动,副制动踏板的脚踏面积不应小于主制动踏板的脚踏面积。

6.5.19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校车配备的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应齐全、有效。

6.5.2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装置符合GB规定的标志灯和标志牌,标志灯正面为等腰三角形状,标志牌的形状为菱形;

b)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粘贴符合GB规定的橙色反光带并设置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的内容应与车辆类型相适应。

6.5.21驾驶区隔离设施

6.5.2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以下客车应有防止他人侵人驾驶区的隔离设施:

a)年1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b)年8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

6.5.21.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隔离装置;对年1月1日起出厂的封闭式货车,应采用板式隔离装置。

6.5.22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或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载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

6.6底盘动态检验

6.6.1转向

车辆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最大自由转动量应符合GB的相关规定;对于使用方向把的三轮汽车、摩托车,转向轮转动应灵活。

6.6.2传动

传动系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辆换挡应正常,变速器倒挡应能锁止;

b)离合器接合应平稳,无打滑、分离不彻底等现象。

6.6.3制动

车辆正常行驶时不应有车轮卡滞、抱死现象;制动时制动踏板动作应正常,响应迅速,无方向盘抖动、跑偏现象。

6.6.4仪表和指示器

车辆配备的车速表等各种仪表和指示器不应有异常情形。

67车辆底盘部件6.7.1转向系部件

转向系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各部件不应松动、变形、开裂;

b)横、直拉杆和球销总成不应有拼焊、损伤、松旷、严重磨损等情形;

c)转向节臂、转向球销总成等连接部位不应松旷;

d)转向过程中不应有干涉或摩擦现象;

e)转向器、转向油栗、转向油管等不应有漏油现象。

6.7.2传动系部件

传动系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变速器等部件应连接可靠,不应有漏油现象;

b)传动轴、万向节及中间轴承和支架不应有可视的裂损和松旷现象。

6.7.3行驶系部件

行驶系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桥不应有可视的裂纹、损伤及变形;

b)车架纵梁、横梁不应有明显变形、损伤,铆钉、螺栓不应缺少或松动;

c)钢板吊耳及销不应松旷,中心螺栓、U形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不松旷;

d)车桥与悬架之间的拉杆和导杆不应松旷和移位,减振器不应漏油,杆衬套不应出现开裂、与销轴分离等现象;

e)空气悬架的控制管路和空气弹簧不应漏气,空气弹簧不应有可视的裂损。

6.7.4制动系部件

制动系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制动系应无擅自改动,不应从制动系统获取气源作为加装装置的动力源;

b)制动主缸、轮缸、管路等不应漏气、漏油,制动软管不应有明显老化、开裂、被压扁、鼓包等现象;

c)制动系管路与其他部件无摩擦和固定松动现象。

6.7.5其他部件

其他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发动机的固定应可靠;

b)排气管、消声器应安装牢固、不应有漏气现象,排气管口不应指向车身右侧(如受结构限制排气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排气管口中心线与机动车纵向中心线的夹角应小于或等于15°)和正下方(对于年1月1日起生产的汽车若排气管口朝下则其气流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小于或等于45°)客车的排气尾管如为直式的,排气管口应伸出车身外蒙皮;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排气管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应安装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加气量大于或等于L的气体燃料汽车,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或等于mm2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拖地带接地端应接地;

c)电器导线应布置整齐、捆扎成束、固定卡紧,并无破损现象;

d)燃料箱应固定可靠、不漏油;燃料管路不应有明显老化,与其他部件不应有碰擦;

e)承载式车身底部应完整,不应有影响车身强度的变形和破损;

f)轮胎内侧不应有不规则磨损、割伤、腐蚀。

6.8仪器设备检验6.8.1整备质量/空车质量

6.8.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不超过±3%或±kg,轻微型货车、轻微型挂车、轻微型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kg,三轮汽车不超过±5%或±kg,摩托车不超过±10kg。

6.8.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的空车质量与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整备质量技术参数相比,误差应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不超过±10%或±kg,轻微型货车不超过±10%或±kg,且轻型货车的空车质量应小于4kg。

6.8.2行车制动

6.8.2.1台试空载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GB—中7.11.1的相关要求。

6.8.2.2对于总质量大于kg的挂车台试空载制动性能检验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组合成的汽车列车检验结果符合GB—中7.11.1的相关要求;

b)挂车的各轴制动率符合GB—中7.11.1.1的相关要求;

c)挂车的各轴制动不平衡率符合GB—中7.11.1.2的要求。

6.8.2.3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的多轴货车,按照D.3方法加载后,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或等于50%,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应符合GB—中7.11.1.2的要求。

6.8.2.4对于总质量大于kg的并装双轴、并装三轴挂车,组成汽车列车按照D.3方法加载后,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或等于45%,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应符合GB—中7.11.1.2的要求。

6.8.2.5路试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GB—中7.10.2的相关要求。

6.8.3驻车制动

6.8.3.1台试检验汽车驻车制动性能时(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的除外)半挂牵引车单车测试时驻车制动率应大于或等于15%,其他汽车应符合GB—中7.11.2的相关要求。

6.8.3.2路试检验驻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GB—中7.10.3的相关要求。

6.8.4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

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应符合GB—中8.5.2的相关要求。

6.8.5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包括采用双转向轴的汽车,但不包括静态轴荷大于或等于10kg、不适用于仪器设备检验的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值应小于或等于5m/km。

7检验结果判定、处置及资料存档7.1检验结果判定

授权签字人应逐项确认检验结果并签注整车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送检机动车

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合格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2检验结果处置7.2.1检验合格处置

7.2.1.1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见附录G)报告一式三份(对于营运车辆一式四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提交车辆管理所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份提交交通运输部门(营运车辆)一份留存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可采用高拍仪等方式采集上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替代提交车辆管理所、交通运输部门的纸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7.2.1.2检验机构应按GB/T、GA以及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要求传递数据及图像。

7.2.2检验不合格处置

7.2.2.1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注明所有不合格项目。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留存检验机构。

7.2.2.2检验机构应通过拍照、摄像或保存数据等方式对不合格项取证留存备查。

7.2.2.3检验机构应按GB/T、GA以及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要求传递数据及图像。

7.2.3异常情形处置

7.2.3.1发现送检机动车有拼装、非法改装、被盗抢、走私嫌疑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拍照、录像固定证据,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2.3.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GB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7.2.3.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空车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结合允许加装的部件(如: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起重尾板等)维修情况、随车工具等开展重点核查;有非法改装嫌疑的,按照7.2.3.1的规定处理。

7.3资料存档

检验机构应保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见附录H)《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见附录I)、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或照片(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保存拓印膜或1:1等比例扫描照片,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等资料。

8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6.8.1.2中在用机动车空车质量的检验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9个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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